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
发表日期:2011-7-22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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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9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广东省委领导的,由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地级以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省性的行业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家面向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提升广东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积极推动文艺创新。 第四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省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联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展览演出、文艺评奖、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各团体会员开展指导、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倡导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地级以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省性的行业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或退出本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粤部队中的各全省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视同于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对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 第十七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上述委员因人事变动,其参加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代表(含所担任的主席团职务)应相应更替,经报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认可后生效。 第二十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主席团; 三、听取和审查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酝酿提出,经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驻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在中共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可委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协助驻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简称是广东省文联。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GUANGDO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GFLAC”。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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