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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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高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2012年10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高州市 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高州市各文艺协会组成,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我市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市文艺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致力于发展我市的文学艺术事业,弘扬时代精神,继承民族艺术优秀传统,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指导、联络、协调各团体会员的活动,通过组织学习、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文艺评奖、出版书刊、影视制作、人才培训、展览演出、表彰、纪念等活动,推动文艺界出作品、出人才。 第四条 维护宪法与法律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正当权益,在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加强同上级文联和文艺家协会的交流与协作,加强同海内外文艺界人士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第六条 本会组织推动文学艺术界参与党和政府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并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热心文艺人士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七条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的高州市各文艺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是本市的文学艺术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主席团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高州市作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戏剧家协会、曲艺家协会、诗词协会、楹联协会等文艺团体均为本会团体会员,接受市文联的统一领导。各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各协会报市文联综合考察,向市委宣传部报批后提交协会选举。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讲团结,讲奉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发现和培养人才,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承认省、市各文艺家协会在我市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文联委员会。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文联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文联委员中是团体会员负责的,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委员,并报主席团备案。文联委员在任职期间去世或调出本市,则自动退出委员会。文联委员任职期间如有空缺,由其团体会员或主席团提出新的人选,经委员会会议通过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 第十五条 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三) 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文联委员会权限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秘书长由主席团委任。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如有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者,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由委员会会议通过增补。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委员会会议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社会赞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文联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高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高州市文联。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高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章程经高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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